张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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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纪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军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3日 1030人看过 举报

2020-12-03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304民初3886号

原告:张X,男,199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安徽XX律师。

被告:纪XX,男,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X诉被告纪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诉称:张X与纪XX系同事关系。2019年2月10日,纪XX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张X借款30000元,纪XX出具了借条,后又于2019年3月30日向张X借款2600元。后张X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326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的律师费用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纪XX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张X与纪XX系同事关系。2019年2月10日,纪XX以需要还信用卡资金周转为由向张X借款30000元,张X通过支付宝向纪XX转款30000元,纪XX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由借款人纪XX(身份证号XXX××××××××)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出借人张X(身份证号XXX××××××××)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方式为:支付宝转账)小写30000,期限为一天,于2019年2月11日归还本金……”。2019年3月30日,纪XX又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张X借款2600元,张X通过支付宝向纪XX转款2600元。后经张X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在庭审中,张X放弃了第二项要求纪XX承担律师费用4000元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借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X与纪XX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转账记录为证,应属合法有效,纪XX作为债务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张X实际向纪XX出借32600元,故本院对张X要求纪XX偿还借款本金326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张X当庭放弃要求纪XX承担律师费4000元的请求,是其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纪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纪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X借款32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被告纪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军律师,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科技大学法学本科,专注处理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蚌埠
  • 执业单位: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320********4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
1340320********40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