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321民初720号
原告:符X,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安徽XX律师。
被告:常X1,女,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易X,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常X2,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符X与被告常X1、易X、常X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和被告常X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符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65542元;2、确认位于怀远县的房子归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常X1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3、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符X和被告常X1于2017年10月份经媒人符XX介绍相识,后确立婚约关系。三被告通过媒人向原告索要了见面礼28800元,购买戒指12000元,买衣服4000元,三次送礼17000元。被告常X1索要3742元。另外,被告要求原告在怀远县城购买婚房,因原告征信问题,与被告协商,由原告出钱以被告常X1的名字购买。被告同意后,原告通过刷卡的方式支付了房屋首付款158744元,因为房屋为样板房,原告另支付装修费120000元及维修基金和契税15000元。房贷原告也支付了4个月共计9200元。原告与被告常X1订婚到现在花光了家里的积蓄,被告常X1也不让原告进入新方,矛盾激化,俩人已经分手,但被告拒绝退还彩礼款65542元及购买的房屋。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常X1辩称,我与符X认识并订立婚约属实;恋爱期间,俩人曾共同居住过(在原告过年,在合肥市游玩,在天柱山游玩),我投入很深的感情,付出极大的心血,受到伤害很深;我没有不同意原告进入新房,反而原告多次到新房物业闹事并私自更换了门锁,造成了非常严重的不良影响;见面礼是28800元,退还2000元,实际只接收26800元,礼金是17000元,3742元没有收取过,原告确实支付过9200元的房贷,见面礼我不同意返还,戒指属实,但实际价值为10528元,同意返还戒指原物,购买4000元衣服不属实,原告只购买的衣服总价值约为1900多元;其他款项财物为俩人恋爱及婚约期间的正常人情往来和赠与,不应予返还;房屋产权登记在我的名下,属我所有,原告支付首付款属实,原告想要房屋,需支付常X1十个月的房贷23000元、办理购买房屋交纳的契税和物业费水电费等16981.2元,共计39981.2元,常X1享有房屋的增值部分,并要求原告在三个月内完成过户手续,否则不予同意。
常X2、易X共同辩称,原告诉称的见面礼等款项两被告没有收取过,与两被告无关,请求驳回对两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10月份,原告符X和被告常X1经媒人介绍相识,后确立婚约关系。婚约期间,原告向被告常X1给付见面礼26800元,购买钻石戒指一枚,节日给付礼金共计17000元。俩人婚约期间,购买了位于怀远县商品房,登记于常X1名下,产权证号:皖(2019)怀远县不动产权第XXX号,首付款158744元由原告支付。2019年9月,符X与常X1分手。
本院认为,被告当庭认可收取见面礼26800元,钻石戒指一枚和节日礼金17000元,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原、被告认可的17000元礼金,应视为原告对于被告方的赠与,不予返还。常X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际接收见面礼,应由常X1承担返还责任,考虑双方婚约期间存在生活、游玩的情形,本院酌定被告常X1返还原告符X彩礼款15000元及其同意退还的钻石戒指一枚。被告常X2、易X没有参与收取彩礼,不承担返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案涉案房屋已经登记在常X1名下,原告要求确认登记在常X1名下的房屋归其所有,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X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符X见面礼款15000元及钻石戒指一枚。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符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28元,减半收取3414元,由符X负担3326元,由常X1负担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