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郝玉才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04日 6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张某与赵某2014年2月19日登记结婚。从2016年6月开始,赵某多次向原告吕某借款。后因赵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起诉至本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赵某借吕某的35750元,已向吕某偿还本金14910元,下欠本金20840元。吕某只要求赵某偿还利息1750元,其它利息自愿放弃;赵某自愿于2017年1月31日前偿还吕某本金及利息22590元;二、赵某自愿于2017年1月31日前偿还吕某2590元,从2017年2月1日起,每月月底前偿还吕某1000元直至全部清偿为止。若赵某逾期未予偿还上述欠款,自愿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2017年1月15日,本院作出(2017)豫0327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对以上调解协议予以确认。赵某仅支付了吕某1590元利息后,其他借款本金及利息一直未支付。故原告诉入法院院,请求判令张某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律师分析:
被告张某与赵某于2014年2月19日登记结婚,故应认定法院于2017年1月15日作出(2017)豫0327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属于被告张某和赵某夫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被告张某承担共同偿还,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从2017年1月31日起以2259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因该22590元中包括已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1750元,若对该1750元再计算利息将超过年利率24%,故应按照实际借款本金20840元计算利息。
法律意见: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妻子在这类案件地位很被动,因为妻子作为债务人的配偶得对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承担举证责任,这对妻子来说无疑是困难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后,这份举证责任则落在了债权人的身上,从而减轻了债务人配偶的举证压力。因此,出借人在出借借款时,应要求借款人及配偶都在借款合同上作为借款人签字,这会降低以后追讨借款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