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河南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XX0391民初378号
原告:A,男,汉族,1968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A,男,汉族,1963年4月11日出生,
被告:河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河南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60元,减半收取79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98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史XX
代理审判员 张XX
人民陪审员 武晶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