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河南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391民初377号
原告:A,女,汉族,1970年10月10日生,无业,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A,男,汉族,1963年4月11日出生,
被告:河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本案审理原告A诉被告B、河南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6年7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312元,减半收取1165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65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史XX
代理审判员 张 衡
人民陪审员 武晶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