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311民初3450号
原告:A,男,汉族,1993年9月17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A,男,汉族,1995年12月5日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告:A,男,汉族,1995年12月28日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第三人:A,女,汉族,1996年2月21日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及第三人D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03元,由原告A承担,
审 判 长 党 育
代理审判员 A
人民陪审员 田美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