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郝玉才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9日 6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截止2016年10月2日,被告李某共欠原告谭某借款25000元。2016年10月2日被告李某给原告谭某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载明,被告李某借原告25000元,自2016年10月2日起每月偿还1500元,2017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全部借款,在此期间,若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个人经济出现困难导致拖延或无法归还欠款及利息的相关情况,出借人可要求被告李某提前清偿本金及利息。
另查明:2011年10月13日被告李某与被告马某在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律师分析:
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告李某未能按约定每月偿还原告借款1500元,符合承诺书中原告可要求被告提前偿还本息的情况,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法院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7年6月4日止的利息,共计21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2011年10月13日,二被告办理结婚登记,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马某未能证明该借款系被告李某个人债务,故被告马某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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