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郝玉才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4日 6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原告杨某某、被告李某某于2002年2月2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19日,原、被告购买豫C×××××号小型轿车一辆。于2015年8月4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有《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后双方协商将该车归被告李某某所有,被告给原告购车款10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今有李某某欠杨某某现金10万元整欠款人李某某按到2017年春节付清”。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于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1张、离婚协议书及车辆信息查档证明各1份和当事人陈述在卷资证。
律师点评:
被告所欠原告购车款10万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据,被告依法应予以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某某购车款10万元。
法律意见:
本案虽然被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但追究其实质,仍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会对另一方做出很多承诺。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往往都不会主动兑现。为此,许多当事人碰到类似情况,只能走上诉讼之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