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B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民终118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4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影响案件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4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2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袁晟翔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