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XX公司、中国XX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民终8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XX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XX2—10、17—28层、B座1—4、15—19层,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XX安XX12F、13F,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XX(XX)7楼L702,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四川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XX公司、龙锦综合开发成都XX公司、成都XX公司、中国XX公司、成都XX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锦江民初字第5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锦江民初字第50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主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A
审判员 毛星
审判员 冷雪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