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周相材与A第三人B、C、D、E、F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盐边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盐边民初字第2119号
原告周相材,男,195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3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A,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A,男,汉族,1968年9月3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
第三人A,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
第三人A,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
第三人A,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第三人A、B、C、D、E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52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胡高举
人民陪审员 祝明友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