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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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XX公司与被告成都XX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田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8日 1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成都XX公司与被告成都XX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成华民初字第5729号 原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A,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女,汉族,1986年12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系原告公司法务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A,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成都XX公司与被告成都XX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A,被告成都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都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用20000以及自欠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每日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广告认刊书》,后续原被告双方就此认刊书签订了详细的《广告发布协议》,认刊书与协议一致约定了被告委托原告在媒体《旅伴》上投放“悉昙湾”相关的广告宣传,广告刊登时间为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总金额人民币8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但被告至今拖欠原告广告费用人民币20000元, 被告成都XX公司辩称,被告拒绝付款的原因是由于原告未按照《广告发布协议》的约定完全履行发布相关广告的义务,故被告未与原告进行结算,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广告费,不应当承担违约金,并保留向原告追诉的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10日,原被告签订《广告认刊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刊登广告,刊登时间为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合同价款8万元,全部刊完后两个月内付款,双方又于2013年9月16日签订《广告发布协议》,约定:甲方在乙方代理的动车商旅平面媒体《旅伴》上进行广告发布,广告发布期限为2013年9月刊至2014年2月刊,共6期;广告费用80000元;结算方式:单期结算,广告发布后,乙方按约定发布甲方广告并正式发刊且进甲方确认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广告费用;媒体覆盖线路(和谐号动车组):成都至重庆(往返)、成都至达州(往返)、成都至XX(往返)、成都至南充(往返)、重庆至南充(往返)、重庆至都江堰(往返);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在《旅伴》上刊登了广告,被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原告支付广告费5万元,于2015年3月16日支付广告费1万元,原被告对以上事实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原被告争议的事实的质证和认定如下: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是否具有广告发布资格、发布平台合法以及在约定的铁路线路摆放了《旅伴》,原告提供了《合作协议》、《授权书》、《成都铁路局旅客摆放权协议》、《补充协议》等证据证明原告的发布资格及进行了摆放,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形成了证据链,能够证明原告的基本主张,但《成都铁路局旅客摆放权协议》仅能证明,《旅伴》可以在XX、成灌、成XX、XX动车组上摆放, 被告主张原告未按约定发行《旅伴》每月5万册,被告提供了PPT打印件证明,原告向被告的宣传内容,原告没提供证据证明发行量, 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其来源,且原被告签订的正式协议也无发行量的约定,故被告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告发布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单期结算,广告发布后,乙方按约定发布甲方广告并正式发刊且经甲方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广告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进行了结算,故原告就应当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虽证明了其刊登了广告,但合同约定的6条动车线路,仅证明了4条动车线路的摆放,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被告已支付了大部分的广告费,对剩余的广告费有权拒绝支付,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费2万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8元,由原告成都XX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B
田勇律师、知识产权师,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成都市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高新技术、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