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8日 1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B、C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武侯民初字第2702号 原告A, 被告A,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 原告A与被告B、C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委托代理人B、被告C、D及其委托代理人E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2年11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成都市武侯区XX5楼9室面积为64.46平方米的房屋以483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两被告,合同签订后十个月内付清房款,合同生效后,原告积极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自己义务,二被告未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故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购买该房屋的款项483000元;2、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逾期违约造成损失5万元, 被告A辩称,认可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A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案涉房屋是A赠与给B和C的,A并没有签过买卖合同, 经审理查明,原告A系被告B的父亲,被告A、B系夫妻关系,位于成都市武侯区XX的房屋(建筑面积64.49平方米、权2276315),于2013年3月18日从A名下过户至被告B、C名下共同共有, 原告向法院提交《二手房买卖合同》一份,首部A,卖方A(甲方),买方A(乙方),合同约定甲方自愿以总价483000元将坐落于成都市武侯区XX,建筑面积64.49平方米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或后10个月(即10月1日前)交付房款;乙方如未按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万分之四作为滞纳金,合同落款处甲方A、乙方B、见证人C,签字并捺印,原告称见证人A系B的母亲,A妻子, 原告向法院提交发票复印件2份、完税证1份,三份票据均为2013年3月16日出具,内容载明A与B、C两方各缴纳房地产交易手续费193.50元;完税证内容为因案涉房屋向B、C征收税金5元,被告A认可上述证据,被告A认可上述证据,但认为案涉房屋名为买卖,为避税实为赠与,并向法院提交了《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予以佐证,合同载明买方A、B,卖方A,买方以4万元购买案涉房屋,合同签订日期为2013年3月10日,原告质证认为《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卖方非A本人签字, 为证明案涉房屋实为赠与,被告A申请证人付才能(被告A的父亲)、B(被告A母亲),证言内容涉及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A家庭投入较大,故被告A及原告B自愿将房屋以共同共有形式登记在二被告名下,原告质证认为,证人与原、被告存在利害关系,证言内容存在不实,不予认可, 另查明,A于2014年1月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在学识、生活习惯、生活环境等方面存在差异,存在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判令与A离婚,2014年2月7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青羊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房产信息登记》、《存量房买卖合同》、《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以《A买卖合同》为依据向二被告主张购房款,但该《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没有被告A签名,合同的买卖双方为父子关系,结合二被告正值离婚纠纷期间的事实,本院对该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发票完税证等均系双方当事人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相关材料,不足以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故原告主张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购买该房屋的款项483000元;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逾期违约造成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30元,减半收取4565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