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8日 1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成都XX公司与四川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新民初字第4991号 原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成都XX,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男,汉族,1974年11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XX,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成都XX公司诉被告四川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原告成都XX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XX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XX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XX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XX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XX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成都XX公司自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