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8日 1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福建省XX公司与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绍诸商初字第4810号 原告:福建省XX公司,住所地:晋江市XX, 法定代表人:A,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XX,注册号:330681000035046, 法定代表人:楼冲,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XX公司与被告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XX公司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967元,依法减半收取3983.50元,由原告福建省XX公司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