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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XX公司与四川XX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田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8日 1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成都XX公司与四川XX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金牛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06字第445号
原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XX公司与被告四川XX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四川XX公司在答辩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四川XX公司与成都XX公司之间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故四川XX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成都XX公司要求四川XX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项360万元,四川XX公司所地为成都市金牛区沙湾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四川XX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四川XX公司提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成都XX公司否认双方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故四川XX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系专属管辖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XX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A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A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B
田勇律师、知识产权师,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成都市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高新技术、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