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8日 1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周相材与A、B、C、D、E、F股权转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攀民初字第18号 原告周相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A,男,汉族, 第三人A,男,汉族, 第三人A,男,汉族, 第三人A,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第三人C、D、E、F、G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