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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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相材与A、B、C、D、E、F股权转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田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8日 1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周相材与A、B、C、D、E、F股权转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攀民初字第18号 原告周相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A,男,汉族, 第三人A,男,汉族, 第三人A,男,汉族, 第三人A,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第三人C、D、E、F、G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D
田勇律师、知识产权师,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成都市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高新技术、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