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8日 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锦江民初字第2848号 原告A,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以“愿意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