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8日 1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云南XX公司、华润三九雅安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802民初739-1号 原告:姚文X,男,生于1956年12月26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XX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A, 被告:华润三九雅安XX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云南XX公司、华润三九雅安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云南XX公司在华润三九雅安XX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在310000元限额内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云南XX公司在华润三九雅安XX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在31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限届满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