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10多年,黄华勋律师担任过数十家公司的法律顾问,或多或少接触到公司核心的财务管理制度,仅就当前普遍的公司出资行为,便存在诸多法律问题,而某些违法出资行为,更使公司遭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在此结合自身经验,谈谈公司违法出资行为的心得体会。
为使公司拥有并维持其得以运作的必要资本,公司法确立了‘公司资本三原则’,一是资本强大原则,二是资本维持原则,三是资本不变原则。在此基础上,《刑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企业注册资本运行中禁止的行为主要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执法中,一般通过财务查帐,就能查出企业的违法出资行为。
一、虚报注册资本。指申请登记时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表现为三种方式:
1、伪造或涂改银行进帐单,虚报投资额。注册资本在公司财务上的正确记录是: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实收资本’,两科目上的金额与执照上核定的资本额相等。检查时,首先看公司财务帐的‘实收资本’科目中有无实收资本记录。一般会有记录,只是同期的‘银行存款’科目没有对等的记录。这样的帐务一看就能发现问题。
2,用假进货发票虚构实物投资。由于是实物投资,可以用仓库入库单在‘固定资产’或‘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中以实物购进发票为凭证借记,然后贷记‘实收资本’。但如果实物投资是虚构的,该公司就不可能对不存在的实物实现经营。查处时进一步查‘库存商品’和‘销售收入’帐,看有没有这批物资出库的记录和销售收入记录,同时实地查验库存商品。
由于是虚构的实物出资,财务帐目与实物之间必然有矛盾。财务上把没有的物资记录为有,没有销售记录,那只能记为库存商品,记了库存商品却没有相应的实物,财务就要在‘销售收入’中反映回笼资金,在同期‘银行存款’反映收入金额,而虚构的实物是根本无法实现销售的。这种矛盾就使公司帐目漏洞百出。如某房地产公司利用一张300万的钢材发票虚报实物投资,帐目上却没有库存和销售记录,查询时公司辩称是投到开发项目中了,因为项目还没有结算,所以没有记帐,结果到该项目一查,根本没有那么回事。
3、利用不实或虚假的评估报告等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这一手段常见的是放大固定资产中各种机械设备的价值、数量,涂改设备购置的时间,隐瞒设备的真实情况,以此虚增固定资产的总额,获得不失或虚假的评估报告。
二、虚假出资。指投资人未交付出资货币、实物,或虽交了实物,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行为。
三、抽逃出资。指公司设立后,投资人将出资抽走的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
1、空挂往来。把抽逃的资本金挂在往来帐户,财务上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银行存款’。检查时顺腾摸瓜,到往来对方单位就能查核是正常往来,还是抽逃出资。如某投资人从玩具厂借款50万元,从房地产公司借款100万元注册了公司,领到执照后,将150万元以购货的名义汇出至某公司,该公司收到后,在往来帐上记‘应付款’,然后付还给玩具厂和房地产公司。而玩具厂和房地产公司收款后财务均记为‘应收款’,摘要中还注明是某投资人还款,并附有原来借据,一看就发现了漏洞。
2、虚假出资。把抽逃的资本金挂在投资中,借记‘长期投资’,贷记‘银行存款’。同样顺着‘长期投资’查到投向的单位,一对帐就能查清是否真投资。如某外商投资人,将20万元‘长期投资’转入一酒店,到酒店一查,在往来帐中记的却是‘应付款’。
对于公司违法出资的行为,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应该尽职所能,就咨询的财务问题提供合法的法律意见,而不能抱着迎合老板的态度不予置否或听之任之,以免公司因违法操作日后遭到行政部门的法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