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出于营销目的,把销售广告做得铺天盖地,异常精美,上面的承诺讲得头头是道,足以吊起消费者的胃口,在此提醒购房者,买房子不要轻信广告,如果真的要买房,谨慎之余,必须时要将广告中的关键内容写进合同中,它作为要约邀请,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2013年10月,顾先生看到某楼盘2期的营销广告,房产商在其广告上写明:‘所在小区使用德国原产进口闭路电视系统,有美国原产红外线安检系统’,最后并注明:此资料仅供参考。现场实地察看,顾先生感到这样的商品房既有档次,有安全感,当即和房产商先期签订了一份定购协议,支付定金订购了一套商品房。然而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顾先生要求把楼盘广告词的这些内容写进合同中,却被房产商拒绝。双方产生纠纷。房产商声称顾先生虽然付了定金,但不签订商房买卖合同就是他违约,要顾先生支付违约金,顾先生则以广告词不能写进合同,权利不受保障为由,要求房产商双倍返还定金。经过调解,以双方解除协议,房产商退还所收定金了结。
那么,售房广告的关键词内容可否作为合同内容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明确售房广告为要约邀请,其中规定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实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规定,并对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即使未载入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售房广告的关键词是商品房的层高、间距、配套设施等。有些虽然视为要约邀请,但是像‘充满人文气息、理想的居住地’等描述性语言,‘该广告(资料)仅作为参考’等字样,则对房产商没有约束力。在此提醒购房者,和房产商签订合同时,协商把广告上的关键内容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约定违约责任以避免今后引起纠纷。
延伸阅读:
广告法修订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