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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华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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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合伙人律师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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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有的装饰设计、装修风格受法律保护

作者:黄华勋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757次举报

一个品牌一旦被市场认可,很快就会出现很多克隆产品,不仅损害知名企业的信誉和经济利益,也欺骗了消费者,特别是在餐饮企业,一旦“吃”得开,跟风者甚众,从名称、服务、装饰、装修效果,和知名企业对板对眼。那么,擅自使用或模仿别人特有的装饰设计、装修风格是否侵权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明确解释,是侵权行为,是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做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第85号)中指出: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该法所称的“商品”包括“服务”。因此,服务业的竞争行为应受该法的规制。

二、在餐饮服务中,对服务起到美化和识别作用的装饰设计、装修风格,属于餐饮服务的装潢,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造成或足以造成市场混乱或误认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处罚。

黄华勋律师,男,广西欧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本科,民商法硕士。1996年-2002年在法院工作,1999年考取法官资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欧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30
  • 擅长领域:土地纠纷、婚姻家庭、拆迁安置、合同纠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