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竞争越发激烈,为了保护本公司的核心商业技术和秘密,广西格X种业技术有限公司实施了‘竞业禁止协议’的制度,即每位聘用的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一份《竞业禁止协议》。协议约定,聘用员工在任职或离开后2年内,不得在国内领域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职业,不得到与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如违反约定,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作为补偿,公司每月要向签约的员工发放竞业避止补偿金500元。
2009年11月,马某应聘到公司生产部,聘用3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于2010年2月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书,马某此后每月领到了500元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合同期满后,马某另谋职业,到广西某生物公司从事种业培育开发。格X公司发现后,以马某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委托黄华勋律师将马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马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西格X公司为保护本公司利益,与聘用人员马某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这份协议合法有效,应予保护。马某到另一类似公司违反协议规定,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马某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尽管已经终结,但是带给职场员工的思索是很深刻的。
首先,在市场竞争激烈的形势下,公司的专有技术及其他商业秘密,是公司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如果被他人通过非正常手段获知并采用,则无疑会对公司的产品、销售、产生严重影响,后果会影响到公司的生存。为此,很多公司都从维护本公司利益出发,制定了‘竞业禁止协议’的制度,以便在签订合同时取得有利地位。
其次,劳动者(签约者)法律意识有待提高。考虑到就业等原因,很多求职者为了谋得一份工作,对工作条件、待遇谈得比较细,对合同、协议考虑的比较小,个别劳动者为了能多得报酬,不管三七二十一,签一揽子的合同协议,却不认真考虑合同协议的内容及实施后的影响。据了解,马某在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前,月工资为2300元,签订协议后月工资为2800元,在包含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情况下,只增加了500元。尽管庭审时,马某认为,他与原告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并说他当时太幼雅,考虑问题不成熟,对签协议感到很后悔。但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协议当事人毕竟签了协议,这是无法更改的的事实。这说明他对法律意识实际上很薄弱。
另外,从马某与公司打官司时连律师都没有请,一个程序走下来,答辩、举证、质证、陈述意见都是讲道理多,谈法律少,连基本的法律术语都不懂,也可以看出马某的法律意识不强。建议职场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时,尽量多看看,多想想,为日后多做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