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天长市薛才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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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亢X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滁州天长市薛才纬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4日 1077人看过 举报

2020-10-14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胡XX,男,199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X,安徽XX律师。
被告:亢X,男,199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原告胡XX与被告亢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亢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胡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防护口罩生意,在“帝全”平台发布采购信息。被告回复其有货源,双方通过微信联系,原告将1万元定金打给被告,但被告并未发货,经多次催要,被告出具欠条一张,通过微信发给原告,约定2020年6月23日还款,至今未付。故诉讼你院,请求依法裁判。
亢X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当事人陈X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因被告未提供口罩,故协议解除,并出具欠条一张,被告未在约定时间付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亢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XX货款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亢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个人简介: 薛才纬律师2015年进入律所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7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滁州市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荣誉获得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滁州
  • 执业单位: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120********8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法律顾问、知识产权
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1341120********87 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法律顾问、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