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胡XX,男,199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X,安徽XX律师。
被告:亢X,男,199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原告胡XX与被告亢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亢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胡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防护口罩生意,在“帝全”平台发布采购信息。被告回复其有货源,双方通过微信联系,原告将1万元定金打给被告,但被告并未发货,经多次催要,被告出具欠条一张,通过微信发给原告,约定2020年6月23日还款,至今未付。故诉讼你院,请求依法裁判。
亢X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当事人陈X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因被告未提供口罩,故协议解除,并出具欠条一张,被告未在约定时间付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亢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XX货款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亢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滁州天长市薛才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