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天长市薛才纬律师
滁州天长市薛才纬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7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安徽-滁州专职律师执业7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陶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滁州天长市薛才纬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4日 6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陶XX,女,1999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XX,安徽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9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陶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陶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6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防护口罩生意。2020年3月原告求购2万只口罩,被告称可以向原告提供口罩,但必须支付定金,2020年3月2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2500元,次日,被告称支付尾款8500元后才能发货,发货后,被告提供的口罩不合格,原告将2万只口罩全部退给被告,被告同意将21000元货款退回。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7000元,经催要被告支付了2000元,余款26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出具后,被告还款2000元,余款24000元至今未付。故诉讼你院,请求依法裁判。
张XX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当事人陈X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陶XX与被告张XX通过微信约定买卖口罩,并通过微信支付货款,由于口罩质量问题发生退货,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之后向原告借款7000元,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对协议解除合同退还货款与借款重新出具借条给原告,形成了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陶XX借款2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薛才纬律师,合伙人律师,天道律所民商二部主任,系滁州市律师协会工程投资建设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主要从事公司、建工房地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滁州
  • 执业单位: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120********8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法律顾问、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