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滁州天长市薛才纬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23日 5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东营市佳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安徽省远大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才纬,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营市佳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远大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7)鲁0502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当事人于2018年4月27日上午8:40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东营市佳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营市佳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77元,减半收取3888.5元,由上诉人东营市佳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