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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与广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少花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1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赵X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君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9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查明的“广州XX公司向法庭提交出货凭证一份,根据该凭证显示,君悦于 2016 年 6 月 9 日从该公司进货“三九九港奥维斯牌鱼油软胶囊 300 粒”226 瓶,该出货单备注处显示:康开供货—君悦进货(批次: 160XXXX0202)。上述产品的批次号与批准文号与赵X购买商品相一致。”该凭证并未向赵X出示并经质证,现赵X以此作为上诉理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96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X预交的二审受理费6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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