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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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XX与北京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杰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3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芦XX与被告张XX、李X、曹X、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北京XX公司)、太平XX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芦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被告张XX、李X、北京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芦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88283.03元、误工费10500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护理费10950元、伤残赔偿金37443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2622.8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4350元、交通费10504元,合计599145.8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3月7日9时0分,在房山区XX,李X驾驶的(车牌号:×××)货车与芦XX驾驶的(车牌号:×××)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芦XX受伤,两车损坏。此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认定李X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2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的部分同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同意赔偿。
被告北京XX公司辩称:车辆是由曹X购买,挂靠在我公司名下,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应该由曹X和司机李X承担。
被告张XX辩称:当时医院诊断的没有这么严重,就是轻微的软组织伤,我认为原告方的要求过高,不同意赔偿。
被告李X辩称:同意赔偿,但我能力有限赔偿不了,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曹X未到庭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7日9时0分,在房山区XX,李X驾驶的(车牌号:×××)货车与芦XX驾驶的(车牌号:×××)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芦XX受伤,两车损坏。此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认定李X负事故全部责任。芦XX伤后,经北京市丰台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45天。2017年11月9日,芦XX经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误工期9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事故后,张XX为芦XX支付门诊费1814.71元、住院押金5000元。
另查明:李X所驾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2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X所驾事故车辆系曹X购买挂靠在北京XX公司名下运营,2017年2月20日,曹X将该车辆卖给张XX,张XX与李X一起经营该车辆。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X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张XX与李X系李X驾驶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该车挂靠在北京XX公司名下运营,故赔偿责任应由张XX与李X承担,由北京XX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X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过交强险部分由商业险按责承担,不足部分由责任人承担。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本院予以确认。过高或不合理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合理损失经本院根据本案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核算为医疗费57636.64元(医药费票据)、误工费(因原告收入并未减少,本院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45天,每天100元)、营养费3000元(60天,每天50元)、护理费8250元(60天,住院45天,每天150元,出院15天,每天100元)、伤残赔偿金441006.9元(含其女芦子萱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435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534243.54元。上述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320000元,余款214243.54元由张XX与李X承担。张XX为芦XX支付门诊费1814.71元、住院押金5000元应从其赔偿款中扣除。被告曹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芦XX伤后损失三十二万元。
二、被告张XX、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芦XX伤后损失二十万七千四百二十八元八角三分。
三、被告北京XX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芦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九十六元,由被告张XX、李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王杰律师系北京熙明律师事务所主任,从2008年至今一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秉承职业理念: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以更精湛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房山区
  • 执业单位:北京熙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