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杰律师
王杰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1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房山区专职律师执业15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华XX与孙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杰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华XX与被告孙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宝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学文、人民陪审员林XX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孙XX支付华XX石材款230000元,并以2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6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孙XX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15日,双方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由华XX为孙XX位于河北省邢台市的工地供应石材。供应到邢台的石材总数额为358937元,2014年1月14日支付78650元,2016年2月1日前又支付了五万元,剩余23万元,孙XX给华XX重新打了欠条。之后华XX多次打电话催促,一直推脱。2018年10月24日华XX再次向孙XX催要无果。
华XX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欠条;2、公告费单据。
孙XX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本院庭审质证及审查核实,因孙XX未参加庭审,亦未提出书面异议,故本院对华XX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于2013年12月15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华XX为孙XX供应石材,并送至位于河北省邢台市的工地,总数额为358937元,孙XX于2014年1月14日支付78650元,于2016年2月1日前支付了50000元,剩余230000元一直未付,后孙XX给华XX出具一份欠条。确认欠款230000元未付,后孙XX一直推脱不予支付。
上述事实有华XX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其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孙XX经本院公告送达,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所涉欠条,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关于利息,双方并未约定,因孙XX一直未给付货款,使合同关系终止。孙XX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本院对于华XX要求孙XX给付货款230000元,并以2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孙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华XX货款230000元及利息(以2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公告费260元,由孙XX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王杰律师系北京熙明律师事务所主任,从2008年至今一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秉承职业理念: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以更精湛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房山区
  • 执业单位:北京熙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