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杰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06日 1359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2000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
1、被告王某某将XX小区X号楼XX房屋出售给原告,总价款112600元,总价款优惠4600元。
2、原告将15年贷款数额共78000元分每月640.64元交由被告王某某代理支付银行,贷款时间从2000年11月至2015年9月止。
3、原告欠被告王某某人民币20000元房款分两年支付给被告。
原、被告签订协议当日,原告交付被告王某某首期款10000元,被告王某某将房屋钥匙交付给原告,原告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原告至今已经向被告王某某支付了现金30000元,并以被告王某某的名义偿还了2000年11月至2013年6月期间的购房贷款。2012年原告具备了将房屋贷款还清的能力,找到王某某要求其协助办理房屋解押手续和房屋过户手续时被拒。2013年7月原告经房管局查询得知,被告王某某在2013年3月已经将出售给原告的房屋又出售给被告崔某某,双方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
仲裁结果
(2013)房民初字第10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王某某与崔某某之间签订的关于房山区XX小区X号楼XX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2014)二中民终字第11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00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
1、被告王某某将XX小区X号楼XX房屋出售给原告,总价款112600元,总价款优惠4600元。
2、原告将15年贷款数额共78000元分每月640.64元交由被告王某某代理支付银行,贷款时间从2000年11月至2015年9月止。
3、原告欠被告王某某人民币20000元房款分两年支付给被告。
原、被告签订协议当日,原告交付被告王某某首期款10000元,被告王某某将房屋钥匙交付给原告,原告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原告至今已经向被告王某某支付了现金30000元,并以被告王某某的名义偿还了2000年11月至2013年6月期间的购房贷款。2012年原告具备了将房屋贷款还清的能力,找到王某某要求其协助办理房屋解押手续和房屋过户手续时被拒。2013年7月原告经房管局查询得知,被告王某某在2013年3月已经将出售给原告的房屋又出售给被告崔某某,双方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
仲裁结果
(2013)房民初字第10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王某某与崔某某之间签订的关于房山区XX小区X号楼XX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2014)二中民终字第11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