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学勇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8日 7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代:XXA公司
本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B公司
原告XX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 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工程款XXX.07元及利息暂计265247.5 元(应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利息4.35%,自2018年12月17日暂计至2023年4月17日);
2. 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等。以上合计XXX.57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某项目”,工程概况:“该项目为八栋十七层建筑”,楼号69、70、71、72、73、74、75、76,承包范围“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清槽、垫层、砼作业、钢筋(钢筋加工)作业、砌筑、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抹灰工程、地面工程、+0.00以上防水工程、一般水电安装工程及零星土建、装饰工程。土方工程、桩基工程、边坡支护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地下室防水、外墙保温、外墙涂料、门窗、地暖等专业施工资质的分项工程由建设单位分包不包括在承包范围内”。2018年8月16日被告诉原告至高密市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136XXXX9915.03元,2018年9月17日高密市人民法院做出(2018)鲁0785民初3934号民事调解书,认定原告欠被告工程款271XXXX6014.63元,该款项已经高密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此工程款项中包含了案外人张X施工的8栋楼地面施工部分(甩项)对应工程款项XXX.07元,同意负责支付上述款项给张X,被告给原告统一开具了发票。但被告没有履行支付张X工程款的义务。之后2021年3月8日,张X依据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向高密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所欠工程款,2021年12月28日,经高密市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并强制执行完毕。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违约,双方约定的由被告支付张X工程款的义务已无继续履行必要,被告依法应当返还原告地 面工程款XXX.07元,承担利息265247.5元(暂计)。被告辩 称,承认原告代被告支付相关项目的人工费,但数额应为810000 元,另外,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延期支付被告工程进度款应当支付部分延期付款利息。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一、本协议为原、被告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二、本协议解决问题为以下两个内容:
1.XXA公司与青岛XX公司就“某块项目”已支付给乙方的由案外人张X施工的室内细石砼地面人工费的返还;
2.青岛XX公司在高密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5民初3934 号民事调解书主张的“另违约金及其他损失原告—指B公司暂时不主张,保留诉权随时追加” (即B公司主张工程款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三、上述两个待解决问题双方一次性终局解决方案:双方就 各自主张对账后,青岛XX公司支付XXA公司人民币70万元(已支付)。
四、自协议签订后三日内青岛XX公司支付上述项至XXA公司指定账户。XXA公司指定收款账户为:
公司名称:XXA公司
银行账号:955885160XXXX8031
开户行:中国XX
五、(2023)鲁0785民初257号案件,双方同意由法院出具调 解书形式结案。本案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等由被告自愿承担原告垫付部分,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
六、如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上述款项,原告将继续保留就其主张事实追诉被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被告支付案款、担保费、财产保全费后两日内原告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账户的保全查封。
以上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如有单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 支付包含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双方议定为20万元。
七、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