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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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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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和抢劫罪——潍坊市刑事律师辩护案例

发布者:李学勇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4日 18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本律师为被告人张某的辩护律师,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犯罪事实

1、某日,被告人张某伙同王某(已判刑,下同)驾驶面包车至李某1家,翻墙入户后用断线钳剪断大门锁,盗窃灰色两年半龄毛驴一头,价值6000余元。

2、某日,被告人张某伙同王某驾驶面包车至孙某家,翻墙入户后用断线钳剪断大门锁,盗窃黄色六年龄怀孕母牛一头,价值15000余元。

二、抢劫犯罪事实

某日,被告人张某伙同王某驾驶面包车至李某2家,用断线钳剪断门锁入户,盗窃黄色五年龄怀孕母牛一头,价值12960元。在公安机关抓捕途中,被告人张某伙同王某为抗拒抓捕将一汽油桶点燃扔向警车。

另查明,黄色五年龄怀孕母牛一头已被追回退还被害人。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亲属交款10000元退赔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物证扣押发还清单、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书证户籍信息、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证人高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孙某、李某2的陈述及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在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已构成盗窃罪、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本案中盗窃转化型抢劫,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达不到转化型抢劫的法定标准。理由为张某不是暴力的具体实施者,再是该暴力行为未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暴力强度较小,未达到转化型抢劫犯罪的暴力强度。经查,虽然庭审中被告人张某不承认其指使王某点燃汽油桶扔向追捕警车,但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其供述为抗拒抓捕指使王某向追捕警车扔汽油桶;同案已决犯王某供述张某让其点着汽油桶扔向追捕警车,目的是为阻止抓捕;本案受害人的供述亦证明其与警方追赶偷牛车时,偷牛人为阻止警车靠近扔了汽油桶。以上言词相互印证,证实在逃跑中张某授意王某点燃汽油桶扔向追捕的警车,该抗拒抓捕行为已严重威胁到了抓捕人员的人身安全,其暴力强度达到了转化型抢劫的法定标准,被告人张某及其同案犯王某均应对该转化型抢劫犯罪负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处刑罚,量刑时应予考量。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亲属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且部分赃物被追还,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李学勇律师基本情况:资深执业律师,硕士研究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律所名誉合伙人,潍坊市政法委“潍坊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0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