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学勇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4日 17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本律师为被告人张某的辩护律师,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某日,被告人张某驾驶鲁G×××××号牌小型轿车沿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宫街路口北300米处时,将在此打扫卫生的被害人田某撞倒致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田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被告人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到达后,被告人张某对交通事故的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283815.08元(包括已垫付医疗费),被害人家属予以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赔偿协议、收到条、谅解书等;鉴定意见(2015)369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