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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成功挽回损失

发布者:张简儒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8日 8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赵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XX律师。
被告:曲XX,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曲X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曲XX支付2017年8月租金500元、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1月21日租金10200元;2.曲XX支付2017年7月31日至2017年9月11日期间的滞纳金8600元、2017年8月31日至2017年9月29日期间的滞纳金6000元、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每日200元计算至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3.支付违章罚款2400元;4.支付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处理租赁期限内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违约金6360元;5.支付违约驶出北京市的罚金5000元;6.曲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公告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8日,我公司与曲XX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我公司为车辆出租人,曲XX为车辆承租人,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7年7月31日至2017年9月30日止。2017年9月30日《汽车租赁合同》到期后,曲XX未将×××号车辆交还给我公司,双方于2017年10月26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止,租金为6000元/车/月,如曲XX逾期未支付租金扣200元/天滞纳金,曲XX每逾期一日支付应付未付费用0.5%的违约金,违约驶出北京市的罚金,车辆使用期间交通非法行为由曲XX处理,未及时处理违章的违约金标准等内容。2017年7月31日曲XX将车从我公司处提出后,共产生交通违法扣分、罚款,曲XX未按《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及时、主动处理违章,且2017年11月14日至2017年11月18日违反《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将车辆驶出本市。曲XX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车辆租金,后经多次催要租金,曲XX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曲XX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7月28日,XX公司(出租人)与曲XX(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承租租赁车辆用途为跑滴滴网约车,租赁期限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租金标准每车每月6000元,超时费按每车每日200元计算。支付方式:分期支付,以每月为一个支付周期,每月25日支付当月租金,逾期未支付租金,将扣除每天200元的滞纳金。车辆交付前承租人应先支付出租人保证金10000元。首期租金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交纳保证金10000元。担保范围包括: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通违法罚款、交通事故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合同约定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其他损失和费用。合同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在承租人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交还租赁车辆时,除扣除担保范围内承租人应当承担的款项及保留交通违法保证金外,出租人应当将剩余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人;除扣除交通违法责任范围内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款项外,出租人应当承租人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且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交还租赁车辆后10日内将剩余交通违法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人。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款项,或保证金退还后发现存在其他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或其他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出租人仍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约定,承租人应当对租赁期限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及时、主动处理交通违法记分,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并在处理完毕后及时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发现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限内有尚未处理完毕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承租人应当在接到出租人通知后15日内处理完毕,承租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处理完毕的,出租人有权将承租人或合同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将该等信息列入汽车租赁行业承租人失信记录,并且租金缴纳至违章或违法行为处理完毕之日止。第十五条约定,承租人逾期支付租车费用、保证金或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处理租赁期限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的,除应当承担相当于交通违法罚款金额的款项外,每逾期一日还应当按照该租赁车辆日租金标准的2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2017年7月31日,XX公司将车辆交予曲XX,曲XX向XX公司支付保证金10000元。2017年9月11日及9月29日,曲XX分别向XX公司支付5500元及6000元。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曲XX拖欠XX公司租金500元。
2017年10月26日,双方再次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曲XX继续租用车牌号为×××,约定租赁期限自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对于租金标准、超时费、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标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等事项均与第一份合同约定相同。同时,第二份合同还约定,承租人非业务需要不得驶出本市(北京);若非业务需要未经出租人允许驶出本市(北京),视承租人违约,需向出租人支付等同于车辆押金金额50%罚金。
2017年11月21日,曲XX将车辆交还XX公司,但未支付任何款项。
在曲XX使用车辆期间,共有13次违章记录,罚款2400元。XX公司称为不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2018年1月24日代曲XX交纳罚款2400元。
XX公司称,根据公司后台系统查询,曲XX自2017年11月14日至11月18日期间将车辆驶出京,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XX公司与曲XX签订的两份《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身义务。合同签订后,XX公司履行了交付车辆的义务,曲XX在使用车辆后,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XX公司支付租金。曲XX将车辆交还于XX公司,但未按其承诺结清相关费用。现XX公司起诉要求曲XX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租金滞纳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本院将酌情予以判定。因曲XX在使用车辆期间产生的罚款,XX公司已代其交纳,故曲XX应向XX公司支付该笔费用,对XX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曲XX使用车辆最后一次违章时间发生在2017年11月10日,当月21日即将车辆交还XX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租人在接到出租人通知后15日内处理完毕交通违法行为。曲XX交还车辆当日XX公司应告知其车辆有违章行为的存在,并要求其及时处理违章事宜,在曲XX没有处理违章的情况下,XX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应及时自行处理,但XX公司在2018年1月24日代曲XX处理违章事宜,明显怠于实施止损行为,故XX公司要求曲XX支付截止2018年1月25日的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XX公司虽提供有照片,证明曲XX将车辆驶出本市,但XX公司无证据证明曲XX驶出本市系非业务需要,故对于XX公司要求曲XX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诉讼中,XX公司表示以保证金折抵滞纳金,本院不持异议。曲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曲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XX公司支付2017年8月租金500元、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1月21日租金10200元;
二、曲XX向XX公司支付滞纳金10000元(因XX公司同意用保证金折抵滞纳金,故此项已执行);
三、曲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XX公司支付违章罚款2400元、未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违约金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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