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史学伟律师
杭州公司法务律师,杭州合同纠纷律师,杭州资深律师史学伟
13738148809
咨询时间:08:00-22:59 服务地区

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是有效的呢?

作者:史学伟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2次举报


裁判要旨

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不影响转让方与股东以外的受让人之间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其他股东如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其过半数同意或侵害其优先购买权,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案情简介

一、某港公司于2010年5月由某福公司、马某、邓某共同出资设立,后注册资本变更为5800万元,其中某福公司出资2900万元,持股50%;马某出资1740万元,持股30%;邓海生出资1160元,持股20%。

二、2013年11月1日,孙某(甲方)与马某(乙方)签订《1101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以13 000万元价格收购乙方持有的某港公司30%股权。后甲方支付了3000万元首期款。

三、2014年,双方就余款的支付签订了《补充协议》。2017年12月6日,邓某在该《补充协议》尾部空白处书写“不同意 不购买 邓某 2017年12月6号”字样。后孙某按照补充协议又支付2000万元,其余8000万元未支付。

四、邓某与京某公司另一股东某友公司于2019年向淇滨区法院起诉,请求确认《1101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五、后马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某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8000万元及利息。

六、一审法院判决孙某支付马某、余某股权转让款8000万元及违约金。孙某不服,提起上诉后,高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马某、余某否继续履行《1101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该问题的判断前提是该合同是否有效。邓某、某友公司在区法院诉讼的诉请是确认《1101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亦涉及合同效力问题。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封闭性,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在于通过保障其他股东优先获得拟转让股权,维护公司内部信赖关系。法律所否定的是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优于公司其他股东取得公司股权的行为,而不是转让股东与股东以外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协议。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而赋予股东的权利,但该规定是对公司内部行为的约束,不影响与股东外第三人之间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对外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只要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即应自成立时起生效。

实务经验总结

一、对于转让方来讲,转让通知在内容上需要具体、明确、全面,一般需包含转让股权的数额、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违约责任、股权过户期限、税费承担等,但不包括公司的财务、负债等情况。同等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的,需要另行通知其他股东。转让通知需要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送达公司其他股东。

股权对外转让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即可,不必经过股东会决议的程序。同等条件需已确定,因为股东优先购买权是相比于股东以外的买受人而享有的优先权,因此,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拟出让股东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已经就股权转让达成合意,该合意不仅包括对外转让的意思表示,还应包括价款、支付期限及方式等在内的完整对价。

二、对于股东以外的受让方而言,应关注:就拟受让股权,转让方是否征求过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是否已放弃优先购买权等情况,督促转让方征求其他股东同意、获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文件后,再受让标的股权。如果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对于其他股东而言,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还需在原股东继续转让股权的前提下行使。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来源网络


史学伟律师 已认证
  • 13738148809
  • 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优于52.7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4.1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229分 (优于88.8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5篇 (优于91.77%的律师)

版权所有:史学伟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10729 昨日访问量:15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