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对于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的权益归属,首先依据赠与合同的约定确定。实践中,鲜有父母与子女之间签订书面合同且明确约定只对自己子女赠与的情形,既然无约定,那么就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这当然也会导致社会中父母心理预期与法律规则相差较大的情形。法律既要平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也要平衡夫妻之间的关系,对于无约定情形下,该如何处理,已经于2025年2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二》,结合解释一及民法典已经对该事宜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一、结婚前出资购买的
结婚前父母为自己子女出资购房的,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除非有证据显示父母明确表示系对男女双方的共同赠与。
二、结婚后出资购买的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实际上仍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依据民法典的规则,子女的受赠物系夫妻共同财产。既然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原则上由双方各半分割。婚姻编解释一、二对该分割的规则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1、依据《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一》,男女双方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中,除非父母明确系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尽管该房屋仅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屋也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规定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则一致。
2、《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二》对前述事项作出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情形一: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该出资父母的子女所有,但是应当综合考虑1)共同生活、共同孕育子女情况,2)离婚过错,3)对家庭贡献度,4)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情形,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进行补偿及确定补偿的具体数额。
情形二: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均出资的。以出资来源为基础,综合考虑1)共同生活、共同孕育子女情况,2)离婚过错,3)对家庭贡献度,4)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情形,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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