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经营过程中难免遇到纠纷,比如买家不付款,比如卖家发的货有问题,比如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当这些问题发生并且对方不跟你协商或者借着协商的借口不断拖延的时候,你该怎么办?很多人想到的是打官司,没错,当我们个人力量无法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必然需要借助公权力的力量加以解决。而如何借助公权力?这就是我们要说的争议解决的路径问题。
按照我们国家的制度,商业经营中产生的纠纷,有三种不同的解决路径,每一种路径都有自身的特点,并不是我们在纠纷发生后可以随意选择的。三种路径分别是民事诉讼、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
民事诉讼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国家一共有四级法院,分别是区县或县级市一级的基层法院、设区的市一级的中级法院、省一级的高级法院以及全国性的最高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即当任何一方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满的时候,可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作出后就不再允许上诉,那么判决就开始生效。
很多人奇怪,我们是两审终审制,但是为什么会有四级法院?这是因为每一级法院的定位和功能不同,基层法院一般是一审法院,但是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件比如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或者一审可能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则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相对应的其上级法院则为二审法院。一般来说,某某区法院是一审法院,某某市中级法院是二审法院,某某省高级法院是再审法院,而最高人民法院一般充当审判指导的角色。
当我们发生争议需要诉讼时,需要解决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我们该去哪个法院?我们国家对于法院的管辖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并不是我们想去哪就能去哪的。首先,我们国家允许你事先和对方商量好管辖的法院,比如你公司所在地法院、对方公司所在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等;但是对于一些涉及不动产比如房屋买卖类的合同则不允许你商量确定。其次,如果没有事先和对方商量好管辖法院,那么一般来说除了比较清楚的要钱这种事情可以在你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外,其他的案子都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诉。
商事仲裁机构不同于法院,并不是每个地方都有,也不是每个地方都只有一家。一般在较大的市会设立,比如杭州有杭州仲裁委员会,上海有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相对于法院,商事仲裁有两个比较明显的优势。其一,商事仲裁一裁终局,不像法院是二审终审制,效率会比较高;其二,商事仲裁的案件不公开,保密性强。
商事仲裁需要我们事先商定好,并且明确的选择某个具体的仲裁机构,否则仲裁机构不会受理我们的仲裁申请。并且,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允许选择仲裁,比如涉及身份关系的婚姻、家庭、继承相关的纠纷就不允许选择仲裁。
不同于民事诉讼情况下选择法院的局限性,商事仲裁机构则不受地域限制,比如在新疆发生的纠纷你也可以选择杭州仲裁委进行裁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也是按行政区划设立,一般来说,每个区、县、县级市都会有一个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仲裁机构只受理因用工产生的纠纷。
并且一般来说,涉及劳动用工的纠纷必须首先要进行一次劳动仲裁,如果对劳动仲裁不满的,才允许我们到法院起诉。
我国裁判的逻辑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演绎推理法。演绎推理的一般模式是三段论,包含三个部分:大前提——已知的一般原理,小前提——所研究的特殊情况,结论——根据一般原理,对特殊情况作出判断。
举个例子,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大前提是故意杀人处死刑的一般原理;小前提是需要研究嫌疑人是否故意杀人,首先要看是否是故意,比如开车时候把人撞死了,这种就不属于故意,他是过失,但是如果我就是想开车把你撞死,这个时候就是故意了;其次要看是否是杀人的故意,比如一天晚上黑灯瞎火我扮鬼吓唬你,结果你有心脏病被我吓死了,我只是出于恶作剧的心理,没有要杀人的故意,但是如果我知道你有心脏病还故意吓你,那就有可能是杀人的故意了;其三要看杀的是否是人,比如你跟踪你的仇人到山上想在山上除掉他,天色渐暗,一个转弯你没看清,刚好转弯的路边蹲着个东西,你以为是仇人,一刀毙命,结果一看是个猴子,这种属于杀人,只是杀人未遂。我们可以看到,对小前提研究后,就可以得出嫌疑人是否是故意杀人的结论。
当然,杀人这种事情离我们比较远。我们比较常见的还是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官司,这种相对于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判断来说就会复杂很多。复杂之处在于演绎推理的三段论的三个部分在民商事诉讼中都不是唯一和单纯的,而这虽然复杂,却是我们可以设计和控制的。
大前提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律已经规定好的,一个是法律没有规定但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好的。
法律规定好的,是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已经创设好的规则,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再去进行约定就对当事人具备约束力。
比如,依据食品安全法,购买人可以向售卖过期食品的商家要求十倍赔偿;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向欺诈经营商家要求三倍赔偿。当你与商家发生买卖或者服务的法律关系时,你能看到,不需要你提出来或者商家同意,这个规则已经在你们之间建立并且具备约束力;相应的,当你作为商家经营的时候,你也是需要了解这些大前提的。
再比如,劳动用工法律制度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合法开除员工的几种情况,并且原则上法律是不允许用人单位另创设开除员工的情况的,这也是法律已经创设的大前提。这些大前提不需要你们写进劳动合同里,当你把这个人招进来的时候就已经开始受这个制度的约束。但是我们很多用人单位可能不知道这些大前提,感觉这个人不行就想开掉,结果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赔偿金。
所以,当我们选择一种经营模式、选择一种行业后,就需要知道这种模式和这种行业下法律层面已经为我们创设的大前提。如果我们不知道这些大前提,而对方知道这些大前提,那么对方完全是可以利用这些大前提的,比如知假买假然后要求十倍或者三倍赔偿;比如劳动者碰瓷。
除了法律已经规定好的规则,另外就是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后创设的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的规则,这就是合同。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就是法律,只不过这个法律只对你们签合同的人适用,合同只要签订,你就要去做,不做不行。所以那些还在网上下载合同模板的人,就未免有点太过儿戏了。当然要不要签合同、签什么样的合同、怎么签合同,这又是另外一个比较大的话题,这里不展开。
我这里举个例子,我们遇到两个内蒙古的人,一个合同诉讼结果到了杭州仲裁委,我们就问他们,怎么你们两个内蒙古人到杭州来仲裁,他们也是一脸懵逼啊,说我们就是网上下了个合同模板,谁知道会到你们杭州来啊。
当然这个合同也不是我们想怎么定就怎么定,法律层面也会有一些强制性的限制,如果你不知道这些强制性规定,那么后果就是你的预期达不到,比如你在跟对方谈判的时候你放弃了其他权利好不容易争取过来的一个条件结果却是被法律否定的,那不是亏大了。
举个例子,你带着好烟好酒想找你朋友借100万,你朋友说今天还没这么多闲钱,都在股票里,三天后套出来借给你,你心里想那也可以,先签个合同保险点,于是你们就签了合同,说你朋友三天后打给你100万,并约定利息是两分利。结果到了第三天你朋友没有给你打钱,你能不能根据这个合同起诉要求付这个100万?那可能有的人会说,我们两个人合同签了,对我们产生约束力,这个钱肯定要给啊。事实上根据我国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款项交付时成立,也就是说你们签的那个合同虽然都签字了,但是还没成立,你拿着这份合同到法院起诉要这个100万,那肯定是打不赢的。另外就是这个两分利的约定也超过了法律对借款利率上限的规定,超过部分没有效力。你看,你的烟酒是不是白送了。
说到这里,有些人应该对大前提有个概念了,进而就会有个疑问,我们国家有多少这种已经规定好的大前提呢?可以说,我们国家有多少部法律,就有多少已经规定好的大前提。那我们签合同的时候该怎么签才没问题呢?这些都是我们以后需要解决的问题。
固定小前提也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你确实按照大前提去做了,二是你要有证据证明你按大前提去做了。说到底,就是你要把你所做的事情从客观事实上升到法律事实。
这里提到了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概念,我前面说到很多人觉得明明是自己有理的事情,结果法院却判自己输,这就是没有把客观事实上升到法律事实。简单来说,被证据证实的客观事实才能上升到法律事实,法院认定事实也就是法院确定小前提的时候依据的也是法律事实。
举个例子,前面提到的借款,你朋友借给你100万,他通过银行转账给你,那么这个转账的记录就可以把借给你100万这个事实从客观事实上升到法律事实。当然,你朋友也可能给你100万现金,然后让你出具一个收条,那么这个收条能否把客观事实上升到法律事实呢?答案是不一定,为什么不一定,因为他很反常,正常人谁会家里放着100万的现金?当然你朋友可以说这个100万是他现场取的,那么他取100万这个说法也需要他的支取记录,如果他拿不出这个记录,并且你也否认曾经收到过100万现金,那么他这个案子也是很难赢的。所以,我们这里看到,客观事实上升到法律事实的前提是这个客观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如果这个法律事实是很反常的并且你又做不出合理解释,那么这个法律事实也很难被法院确定为小前提。
所以,我们在做事情的时候一定要有保留痕迹、留存证据的意识。
知道了这个逻辑体系之后,我们会发现,我们后面所做的一切事情都是围绕着大前提和小前提做的。我们学习法律法规是为了大前提,我们的商务谈判签订合同是为了大前提;我们诚信经营、依法依约办事、保留履约痕迹,是为了小前提。大前提和小前提都明确后,我们的案子结果会如何,基本上就判断的八九不离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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