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学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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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肺炎疫情下企业的“用工问题”、“合同问题”、“危机处理问题”

作者:史学伟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1次举报


篇一:劳动用工问题

一、国务院和浙江省发布的延长假期和迟延复工期限是何种性质?

1.国务院要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浙江省政府要求企业不得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相较于原春节假期的休假安排,在延长休息的时间里,除2月2日、2月8日、2月9日外,其余时间原本为工作时间。

在国务院的通知里,第三条明确“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在浙江省发布的通知里未见该意思的表述。

基于共同的背景和基调,本律师认为,院府两级关于延长假期和迟延复工通知导致多出来的假期,在法律上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2.基于1中的性质,1)对于国务院要求延长的假期期间,该期间上班的应当安排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按照正常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2)对于浙江省通知的迟延复工期间则无法享有1)中待遇。

二、用人单位能否通过统筹安排年休假的方式冲抵员工当年年休假?

不能。2008年1月1日施行的《职工带薪休假条例》明确“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受病毒影响的员工如何处理?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据此,1.员工因受病毒影响不能正常工作的,单位应当正常支付该期间的工资;2.在该期间内,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及经济性裁员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3.该期间内,劳动关系到期的,顺延至该期间结束。

四、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或者无法按时复工的企业,员工工资如何处理?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明确:“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 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支付工资。”

4. 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其中杭州主城区及萧山、余杭、富阳为第一档。

据此,以注册经营地在杭州市西湖区的A企业为例:该企业有职工甲,正常经营时甲实发工资为8000元/月,工资按月于次月10号发放。如果A企业于2020年2月28号复工,则A须向甲支付2月份足额8000元报酬;如果A企业于2020年3月15号复工,则A须向甲支付2月份报酬8000元及3月1号至3月15号的生活费804元=2010/2*80%,3月15号之后的工资按照正常计发。

在程序上,单位须书面通知劳动者并向人社部门备案。

五、复工后,员工未及时到岗,公司能否解除与其劳动关系?

要做到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至少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查明员工未及时到岗的原因。如员工确实受到本次疫情影响,比如因被感染在进行治疗、因疑似感染处于医学观察期间、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返岗的,不得以其未及时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须员工提供相应证明;如员工非因疫情影响未到岗的,可以构成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

2.公司具备合法生效的规章制度。即公司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且1)该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合理,2)规章制度内容已经向该员工进行过公示或者培训学习,3)规章制度有明确的关于未及时到岗导致旷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3.公司履行通知的义务。如公司有工会的,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同时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给员工。

如未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公司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须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六、员工被感染病毒是否构成工伤?

视不同情况确定:

1.因投入到本次疫情抗争中的人员履行职责(如从事救治工作的医护人员、从事预防工作的相关人员)受到感染的,可以构成工伤;

2.因出差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感染的,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为构成工伤;

3.其他人员感染的,不构成工伤。

 

篇二:商事交易问题

七、本次疫情是否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本次疫情特点,疫情发生前不能预见,疫情发生时无法避免,目前尚无特效药治疗,无法克服,符合不可抗力的理论构成要件。

鉴于本次疫情与2003年非典带来的社会后果较为相似,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亦可以作为本次疫情的参照。

依据2003年最高院规定可见,大体上分两种情况:1)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对合同的履行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2)对于因政府行政措施(如转产等)或者受疫情影响根本无法履行的(如浙江省启动一级响应后明确禁止存在明显交叉感染风险的公众聚集活动),则适用不可抗力规则。

八、受疫情影响的买卖合同问题如何处理?

买卖合同中因买方或者卖方地位不同而有所区别,同时还要注意识别疫情影响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1.作为卖方时:

可能存在1)逾期交货。浙江省发布了企业逾期复工的通知,可能导致逾期交货,此时应当主动与买方联系说明情况,并提交浙江省相关通知的证据;2)无法交货。如为了保障市场口罩的供应,某棉纺厂被政府要求转产口罩,无法生产订单,则可能导致无法交货,此时则可以依据不可抗力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2.作为买方时:

买方的主要义务为支付货款、接收货物,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履约不能。

但是要留意到,卖方基于疫情影响逾期交货或者无法交货并且全部免责或者部分免责时,买方会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无法获得足额赔偿,同样会存在不可避免的损失。所以发生此类情况时,买方可以主动与卖方协商要求解除合同另寻卖家。

九、受疫情影响的房屋租赁合同问题如何处理?

根据房屋使用性质不同可分为三类:

1.承租房屋用于居住的,不受本次疫情影响,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2.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的,特别是酒店、餐饮、住宿等。虽然政府未明确禁止该类行业经营,但是客观上系受疫情影响最为严重的行业。本律师在此建议,该类行业的承租人可以受疫情影响,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为由与出租人协商减免疫情影响期内的租金,出租人同意的,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出租人不同意的,为了避免出租人以逾期支付租金为由解除合同,承租人可以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同时书面申明保留通过司法程序变更相应合同义务的权利。

3.承租房屋用于生产的,如工业厂房等。受政府逾期复工通知的影响,可以要求出租人免除逾期复工期间内的租金,出租人不同意的,处理办法同第2种情形。

十、受疫情影响的金融贷款问题如何处理?

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明确:“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银保监会的发文仅起到倡导作用,具体还以各商业银行具体措施为准。

十一、不可抗力如何通知与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8条明确:“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据此,主张存在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主动履行通知及提供存在不可抗力的义务。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不可抗力的证明机构未作规定,实践中只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了一个《关于重申分支会暂不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的通知》在文中要求各地分支会对外暂不出具不可抗力或类似内容的证明。如遇公司、企业要求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时,分支会可按程序要求,将申请人的有关材料统一报总会法律部审核办理。该机构于2020年2月1日为湖州一家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篇三:受疫情影响企业陷入经营危机问题

十二、危机企业如何自救?

1.受疫情影响,部分行业遭受致命打击,主要表现为现金流断裂。以餐饮行业为例,农历春节为餐饮高峰期,商家为此囤积了大量原材料,投入了大量现金流,受疫情影响多数商家不再营业,即便是坚持营业的,外出就餐者也是寥寥无几,长期没有现金流入,同时不断产生的房租、员工工资等均须现金流出,企业难以为继。

在此疫情下,相较于利润而言,企业应当首先关注的是现金流还能撑多久,当然在此情况下也不会有利润产生。

2.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向。

其一,对于规模、品牌价值较大、现金流勉强能撑或者能寻求到外部现金注入的企业,可以采取缩减规模,减少费用开支等方法减少现金流的流出。如经济性裁员、与房屋出租人协商延期付款或者减免租金等;

其二,对于规模较小,现金流出现断裂风险的企业,可以通过申请破产清算的方法退出市场,以减少亏损,保障出资人及债权人合法权益。



史学伟律师,合伙人,企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公司法委员会主任,法律硕士,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自执业以来,先后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多家企业管理人,通过重组等方式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同时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深刻体会企业家创业之艰辛、守业之困难、经营之风险;对企业危机处理、内部治理结构、对外经营风险防范、合同签订及履行风险防范、用工风险防范、投融资等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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