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鲜出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给大家总结归纳如下:
一、明确了几个事项的仲裁时效
1、在仲裁阶段,如果单位没有主动以仲裁时效进行抗辩,那么在法院诉讼阶段也不能再用仲裁时效进行抗辩。所以,用人单位需要在仲裁阶段主动提出仲裁时效的抗辩。
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双倍工资主张的仲裁时效从员工入职后的第二个月起算。这将大大缩短员工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双倍工资主张的期限,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个好消息。
3、明确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主张的仲裁时效从劳动关系终止后起算,在效果上与工资相同。对于员工来说是个好消息。
二、明确了非正常关系下的用工事项
1、达到法定退休年纪,但是没有领取养老金的,仍需按照正式员工对待。这一条与此前的规定一脉相承吧,只是这次进行了明确。
2、工程转包、分包、挂靠中,实际施工人没有用工资格(比如包工头个人就没有用工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招聘的人员可以要求转包人、分包人、被挂靠人承担用工责任。对于收取管理费、提供资质的施工企业来说,以后需要注意审查与你签合同的主体。
三、混同用工问题
1、关联公司或者集团公司之间,交叉混同用工的,具体劳动关系以签订书面合同的单位为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综合判断,但是需要对员工共同承担责任。
2、关联公司或者集团公司之间,尽管用工期间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同,但是对于员工的工龄、建立劳动关系次数等不受影响。
四、境外人员工作问题
1、港澳台三地同胞,自2018年7月28日起,视为与大陆居民无异,劳动者权益不需要任何前置条件的受法律保护。
2、除港澳台三地同胞外的其他非境内居民,需要符合外国人在华工作的相关规则(比如合法签证、取得就业许可、就业许可载明的用人单位与实际相符等),否则劳动者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五、双倍工资问题
明确劳动者自身原因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所以,实践中:1、单位可以通过微信、钉钉、书面等方式通知员工签订书面合同,如果员工不签的,单位可免责。2、如果该员工本身就负有与员工签订书面合同的职责(比如公司人事等),则单位也可免责。
六、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问题
之前也多次收到咨询,公司需要调整岗位或者搬家,员工不同意如何处理的问题。这次解释中说的明明白白。
首先,调整的合法性,还是需要由公司证明。但是怎么调整是合法的,解释没说。再但是,结合下文可以分析出来,请继续往下看。
其次,解释说了几种违法的情形:
(1)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
(2)不是基于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
(3)存在员工的工资变少了,或者上班时间变长了等不利因素。并且对于上述不利因素,单位也没有相应的补救措施(比如路程变长的,公司可以考虑推迟上班时间、发放交通补贴等,可以被认为是相应的补救措施);
(4)存在歧视、侮辱情形的。
从上面分析可见,单位在调整岗位、工作地点的时候,要尽量避免这几种明显违法的情况。
最后,说下后果。如果单位违法调整,员工可以不去上班(即解除劳动关系)然后要求补偿金。
七、关于社保缴纳问题
这里是一个重大的变化。以前说,员工与单位商量好不交社保的情况下,员工不能以单位存在不交社保的违法行为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是,现在可以了!很明显,商量好了也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