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九月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对竞业限制的一些细节问题进行了明确,之前这些细节在《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中是没有规定的。
这个指引的发文单位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但是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一样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相较于此前的司法实践,指引对于一些事项进行了明确和调整,我们看看都有哪些内容是需要我们注意的。
1、关于竞业限制的地域。
竞业限制的地域应当与企业经营业务的范围相符,无充足理由一般不得约定全国或全世界。约定范围为全国或全世界的,需在协议中充分说明理由。
2、关于竞业限制的期限。
竞业限制期限根据劳动者涉密程度和商业秘密时效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年。
3、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竞业限制期限超过1年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宜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
4、关于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
5、企业不得以日常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中已包括竞业限制补偿为由拒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6、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超过1个月经劳动者提醒后仍未支付的,或超过3个月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以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7、企业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前,告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8、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过程中,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额外支付一定的补偿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协商不成的,可按照不低于3个月经济补偿的标准支付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