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学伟律师
杭州公司法务律师,杭州合同纠纷律师,杭州资深律师史学伟
13738148809
咨询时间:08:00-22:59 服务地区

商业交易中发票常见问题

作者:史学伟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07次举报

发票问题和税费问题也是经常被当事人问及的问题,这里对常见问题做个归纳。

1)约定不开发票的条款是否有效?

合同约定了不开发票,但是买家最后让你开发票,你能不能依据合同约定说不开?你肯定是要开的,因为不开发票这个约定本身违法。那么买家要求开票产生的税费谁承担?根据现在判例,是由买家承担的,但是我认为这个是有争议的。

2)交易价格是否含税?

如果没有特别注明的话,比如特地注明价格不含税,那么一般合同上的价格都是含税的价格。当然,也可以约定单价不含税,买家要求开票产生的税费由买家承担。

3)卖家未开发票是否可以拒付款?

我们很多公司财务付款前都会要对方先开发票,那如果对方一定不开发票或者开不出发票,我们要不要付款?答案是要的,除非合同有约定说先开票再付款。

4)发票是否等于已经付款或者已经交货?

    答案一:等于已经付款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从管理办法可见,发票的性质为付款凭证。逻辑为收到对方款项后向对方开具发票。

答案二:不等于已经付款

买卖合同解释第五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该条解释将发票进行了分类,不同的发票对应不同的性质。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既不能作为卖方已经交货的凭证,也不能作为买方已经付款的凭证。

对于普通发票:除非合同有约定或者双方存在交易习惯证明普通发票为付款凭证,否则普通发票也不能作为买方已经付款的凭证。

当然,为了安全起见,我还是建议在合同中进行明确,比如合同中约定“发票的开具和收取不代表货物的交付或者款项的支付”。如果合同中没有这个条款,我们也可以在向对方交付发票时在背面注明“开具发票时,款项未收到”。

5)卖方不开发票怎么办?

途径一: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开发票。

卖方不开发票,买方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方开发票?这个问题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判决支持的认为,卖方开具发票是其法定义务,可以通过司法判决支持来解决;判决不支持的认为,虽然开具发票是卖方的法定义务,但是当卖方不开票时,应当由税务行政管理类的机关介入解决,而不应当由司法机关介入。

途径二:向税务机关举报。

这是一个比较有效的做法,也是效率最高的做法。

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不应当由法院介入解决。法院是司法机关,法院的主要作用是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具体的执行措施。退一步来说,即便法院判决A公司十日内向B公司开具发票,但是当A公司不开票时,法院是很难去强制执行的,因为能否开具发票很多时候除了A公司的主观意愿外还要看客观上是否能开,比如A公司欠税,税务机关不给A公司发票,再比如A公司税务异常等都有可能导致A公司客观上无法开出发票。如果法院不顾客观事实,判决开发票,这样就会导致司法裁决和行政管理上的冲突。


史学伟律师 已认证
  • 13738148809
  • 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优于52.1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8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191分 (优于88.8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2篇 (优于91.74%的律师)

版权所有:史学伟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91787 昨日访问量:16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