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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之四:股东和股权

作者:史学伟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76次举报


股东和股权是公司这种主体下才有的概念,相对应的,在合伙企业中我们称为合伙人,在个体户中称为经营者。

一、股东的义务

股东的义务主要有两点。

1、出资义务

公司设立后及此后的正常运行过程中,股东的主要义务为出资。比如一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公司,你持股比例为51%,那么你需要承担510万元的出资义务。也就是说,单纯就股东身份而言,你只要把这笔钱打入公司账户并注明是投资款,那么你的出资义务就完成了。

2、清算义务

公司注销退出市场的,清算是必经程序,清算完毕后方可注销。

1)公司清算的原因。

(1)股东会决议解散。

对于股东会决议的解散,应当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通过。

(2)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这是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一种比较严重的处罚。

(3)公司被撤销。

一般情况下,利用别人身份信息虚假注册公司的,会被撤销。

(4)法院裁判。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一家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可以是股东主动追求的结果,比如股东会决议的解散;也可以是被迫的结果,比如被行政处罚的吊销营业执照、法院的裁判。

2)清算组构成。

无论何种原因,公司需要在清算原因发生后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构成。但是股东没有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法院受理后一般会指定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所以,清算组可能会有两类人构成:

其一,公司发生清算原因后,全体股东构成清算组。此时为公司自行清算。

其二,股东逾期成立清算组,法院指定律师事务所成立清算组。此时为强制清算。

3)清算的后果。

清算完成后,公司方可注销。

4)未清算即注销的后果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股东的权利

成为一家公司的股东之后,意味着你将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知情权

即使你不参与公司经营的,你也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比如公司财务状况、以往股东会决议情况、董事会决议情况等。

2、表决权

即公司需要股东会作出决议时,你有权对决议事项发表意见并决定是赞成或者反对。

3、收益权

即当公司经营有净利润时,你享有相应分红的权利。

我们可以看到,股权是一个包含财产权和身份权的复合型权利。即当你是一家公司股东的时候,你享有分红的财产性权利以及表决的身份性权利。这一点有别于单一的财产权和单一的身份权。也正是基于股权有财产性的属性,所以股权才是可以转让的,才是有价值的。

三、小股东保护

实践中,小股东权利被侵害的情况非常常见,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有没有分红?为何连续多年没有召开过股东会?当初投入的钱如石沉大海,进退两难。这就是典型的大股东对小股东权利的侵害,小股东该怎么办?

1、侵犯知情权

知情权是你作为公司股东最基本的权利,当你不知道具体信息时,也没有办法判断自己的表决权和分红权是否被侵犯。

你可以查阅和复印公司的以下材料:1)公司章程2)股东会会议记录3)董事会决议4)监事会决议5)财报。

你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当然,实践中,大股东极少会愿意主动提供这些材料给你。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强制大股东提供相关材料供你查阅或复制。

2、侵犯表决权

我们前面提到,不管股东股权比例的多少,只要是需要股东会决议的事项,都需要召集股东会进行表决。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大股东不召集股东会,或者召集的程序、表决的程序违法。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前面提到的股东会瑕疵的处理中有比较详细的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3、侵犯分红权

这种是实践中最常见最多发也是最难处理的情况。

我们如何判断我们投资的公司是否应当分红?分红有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要求。实体上,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当公司有净利润时才能分红,这里又牵涉到我们前面股东知情权的问题,如果你不查阅公司财报是无法判断是否有净利润的。程序上,公司有净利润不代表一定要将净利润分配掉,结合我们前面提到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先由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再由股东会审议后方可进行。

实践中,很多小股东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公司分红,但是因为没有证据证实符合分红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而不被法院支持。

另一种情况是,即便是公司有利润可以分配,符合分红的实体条件,但是公司就是不分红,该怎么办?我们前面说到,就算是有利润可以分配,但是也不是一定要分红。对于这种情况,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是股东会决定不向股东分红,对不分红这件事情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这是在法律层面给了小股东一种退出的路径,但是实践中这个路径是非常难实现的。

四、持股比例和股权结构

1、持股比例

持有不同的股权比例意味着不同强度的话语权。这里有几个持股比例的临界点:

1)大于等于10%。此时你有要求解散公司的权利,比如,公司长期处于没人管理的状态,眼看着公司资产一点点流失,这个时候你就可以要求解散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以减少公司资产的损失。除此之外,你还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2)大于1/3。此时你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一票否决权,比如对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生死、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等事项。

3)大于50%。此时你对一般事项有决定权。

4)大于等于2/3。此时你对公司有完整的决定权。

5)100%。此时你是一人公司。

我们能够看到,当你想要享有对应的权利的时候,你只要卡住这个临界点即可。从对公司控制的角度来说,你持有这家公司51%的股权和66%的股权没有任何区别,都是只能对一般事项拥有决定权。但是从分红或者股权价值的角度来说,你持有的份额越多,对应的财产价值越高。也就是说,在股权的身份属性上,卡点即可;在股权的财产属性上,多多益善。

2、一人公司

这里想要特别说下一人公司,这也是我不建议的一个股权比例。

一人公司是指股东仅有一人(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公司,公司股权由投资人100%持有,不存在控制权丧失的问题。当然,我们这里也能看到,一人公司全部由一个人说的算,是不是很容易操纵公司?所以,我们国家对一人公司在法律层面赋予了更多的消极后果,也就是说,当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那么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原则上公司欠多少钱股东都是要还的,这是对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一个例外。那么,一人公司股东怎么可以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多是采用对公司进行审计的方式来判断公司资产是否与个人资产相互独立,当然这也是公司法层面对一人公司的法定要求。

这里衍生出另外一个问题,夫妻公司是否能认定为一人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财产共同共有,那么能否据此将股东是夫妻双方的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司法实践中对这个问题有争议,有些法院认为是一人公司,有些法院认为不是一人公司。

所以,我的建议是不要设立一人公司,哪怕你分出去1%的股权给你的非直系亲属,都可以有效的避免这个问题。另外,鉴于有些法院对于夫妻公司作为一人公司的认定,所以最好也不要设立夫妻公司或者父子等直系亲属共同持股的公司。

已经设立的怎么办?转出去一点股权,当然你在一人公司期间所做的事情还是有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最放心的办法是委托会计机构,就一人公司期间的账务进行审计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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