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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负举证责任

作者:史学伟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60次举报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情介绍:王某于2008年进入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岗位,该公司规定员工请事假或公休需填写请假申请单(注明假别、时间、事由等)并经“主管领导”或“人事”签名。同时,某物业公司考勤细则规定,员工请事假均需通过审批。若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2020年1月,王某因父亲生病向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因公司告知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父亲去世即向主管汇报,主管让其安心回家料理后事,王某便再次回家。处理完后事王某回公司开始上班。月底某物业公司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王某未经审批同意擅自离职在扣除3天丧假后旷工天数已达到累计三天以上,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王某于2020年3月申请仲裁,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裁决某物业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物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物业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以王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虽享有对员工请假的审批权,但其亦应考虑请假的缘由。对于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应审视王某是否存在公司主张的违纪事实。经查,王某于1月某日上午提交请假手续并请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然而主管领导下午才报公司审批次日才告知王某请假未获批准。故法院认定王某缺勤系因物业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所致不应认定为旷工有理有据。此后王某途中得知父亲去世便回家办理丧事,至此,事假性质转化为丧假事假并存,扣除3天丧假。公司虽享有对事假的审批权,但王某请假事出有因,为父亲操办丧事亦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王某提供的父亲从去世到火化下葬所耗时间尚在合理范围内,故法院对物业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


小结: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有权进行惩戒,但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应审慎为之
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应切实、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管理自主权,但行使管理权应善意、宽容及合理。对于规章制度中设定的旷工情形,应当体现员工有旷工的主观故意才可解除劳动合同。若公司强调员工应当按照规定请假,但公司审批不及时时应另行通知员工并与之协商。因公司径行解除劳动合同未以恰当、合理的方式行使,即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该种情形则违法解除,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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