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王某于2008年进入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岗位,该公司规定员工请事假或公休需填写请假申请单(注明假别、时间、事由等)并经“主管领导”或“人事”签名。同时,某物业公司考勤细则规定,员工请事假均需通过审批。若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以王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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