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继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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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张家口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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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与武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姚继增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2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林XX,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告:武XX,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
委托代理人姚XX,河北XX律师。
原告林XX与被告武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购买马铃薯款76789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7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期间,被告武XX分三批向我购买我种植的马铃薯,共购买马铃薯57.8吨,货款总计76789元,被告拒不履行给付购买马铃薯货款义务,后我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本院,望给予支持我的诉求。
被告武XX辩称,我与原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9月7日,收到原告发给我的土豆20.6吨,单价每斤0.65元,共计约26000元,收到土豆后,土豆很快出现了质量问题,都烂掉了,我通知了原告,因原告是与他人合伙做生意,与合伙人一直无统一意见,一直未给我处理,故我认为不应该支付该笔货款。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称重单,光盘予以证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林XX和另外三人合伙种植土豆400多亩,2017年9月6日,被告武XX从该处购买土豆14.24吨,9月7日购买土豆6.38吨,共计20.62吨,单价为0.69元每斤,金额28455元;2017年9月9日至9月11日分别购买土豆16.24吨、8.22吨、12.72吨,共计37.18吨,单价为每斤0.65元,合计金额48334元,购买土豆总计金额76789元,被告一直未支付该笔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购买土豆的数量,价格均无异议,本院对无异议部分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欠其购买土豆货款76789元,被告认可,但一直未给付,被告认为土豆有质量问题不应该支付该笔货款,但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林XX购买土豆赊欠款767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元,由被告武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姚继增律师毕业于河北农业大学,获农学学士学位,有农艺师职称,曾任职于政府机关、镇政府、国企,先后从事政府计划、农业区划、...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张家口
  • 执业单位: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720********74
  • 擅长领域:公司法、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抵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