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继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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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张家口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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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姚继增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7日 4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均无异议。因交通事故导致双方车辆受损的事实亦无异议。对于上述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涉及人身权益损害的已处理完毕。现因停运损失无法达成一致,原告起诉被告赔偿。原告主张停运损失70天,每天450元,共计31500元。被告对每天按450元计算损失无异议,但认为原告要求停运天数过长,有自行扩大损失的嫌疑。原告对要求按70天计算停运损失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合法性、合理性。经当庭核实,原告主张按20天计算其停运损失,对此被告虽有异议,但未能讲明其异议理由的合理情形。法院认为,原告因车辆损坏在处理事故中,车辆在交警部门滞留20天,现原告以处理事故到修理完毕总计主张20天的停运损失,较为符合客观事实。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因过失导致本次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吕某车辆受损,并导致其受损车辆不能正常营运。为此,必然影响原告营运利益,被告对原告合理预期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判决如下:

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吕某停运损失9xx0元、鉴定费3xx0元,合计1xxx0元(汇入中国xx银行张家口工业南路分理处,户名:吕某,帐号:62×××63);


姚继增律师毕业于河北农业大学,获农学学士学位,有农艺师职称,曾任职于政府机关、镇政府、国企,先后从事政府计划、农业区划、...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张家口
  • 执业单位: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720********74
  • 擅长领域:公司法、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抵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