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姚某系同事关系。自2018年5月起,王某基于信任,按姚某指示的时间与数额,向姚某及其指定的王某甲、张某、李某、孟某等人多次转账,累计出借款项101.8万余元。姚某承诺按月利率2%计息。借款发生后,上述收款人陆续向王某偿还了部分本息。经双方多次微信对账与结算,确认姚某尚欠借款本金63.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因姚某迟迟未还清欠款,王某遂委托孙云霞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姚某偿还剩余本息,并主张王某甲、张某、李某、孟某作为实际收款人及还款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姚某辩称其仅为中间人,并非实际借款人,真正借款人为王某甲等人,且否认存在利息约定。王某甲、张某等人则辩称自己不认识王某,仅是受姚某指示代收代转款项,未实际收益,并非借款人。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借款合同相对方的认定以及实际出借金额的核算。
首先,关于借款人认定。姚某主张自己仅为中间人,王某甲等人系实际借款人。孙云霞律师通过全面梳理双方海量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对账明细,向法庭还原事实:姚某不仅直接向原告发出借款指令、承诺还款,还实际负责与原告进行多笔款项的结算、抵扣顺序的确认以及利息的支付。姚某多次向原告作出“有我在,你放心”等承诺,且还款均经过姚某之手,足以证明王某与姚某之间达成了借款合意。而王某甲、张某等人仅为代收代转,无共同借款或债务加入的明确意思表示。
其次,关于实际出借金额。原告在出借时存在将利息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的行为。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协助法庭结合双方实际出借、还款及结算情况,依法剔除预扣利息部分,重新核算各笔借款的实际本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结合在案证据,王某与姚某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王某甲、张某、李某、孟某未作出借款或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不承担连带责任。针对预扣利息行为,法院依法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姚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62.8万余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19日为19.3万余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孙云霞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变能力。面对复杂的多人多笔转账及“中间人”抗辩,孙律师抽丝剥茧,从海量微信聊天记录中精准提取出被告姚某直接参与借款合意、主导对账结算及承诺还款的关键证据,成功打破其“仅为中间人”的辩解,确立了姚某的借款人地位。同时,针对预扣利息问题,孙律师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协助法庭精准核算实际出借本金,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
孙云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