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市政公司与某供热公司签订燃气入户工程协议,约定工程造价159万余元。施工期间,某市政公司未经同意,在某小区甲的专属燃气管线上私自开口,向某小区乙供气,造成某供热公司管道损坏及供热成本增加等损失。工程竣工后,双方协商以减免100万元工程款作为补偿,某供热公司随后支付了剩余59万余元工程款。此后三年内,某市政公司未再主张剩余款项。2020年,某市政公司因资产清查发出询证函催款未果,遂起诉要求某供热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17万余元及利息。某供热公司反诉要求某市政公司恢复管道原状并赔偿损失198万余元。一审期间,经鉴定确定项费用6万余元,不确定项费用5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已就工程款减免达成一致,驳回双方诉请。某市政公司上诉主张按图纸施工且金额有误;某供热公司上诉主张减免仅折抵管道损害,还应赔偿供热成本增加等损失。
【争议焦点】
1. 双方是否已就工程款减免达成一致,某市政公司是否有权主张剩余工程款及一审认定金额是否有误;2. 某供热公司要求恢复原状及赔偿供热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请求是否成立。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某市政公司私自开口接管线违约在先,且长期未主张工程款,结合在案证据,一审认定双方已就工程款减免达成一致并无不当,某市政公司无权再主张剩余工程款,其关于金额有误的主张亦不成立。某供热公司在已达成减免补偿的情况下,再次要求恢复原状及赔偿缺乏依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孙云霞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通过梳理施工期间的多方协调记录及付款凭证,有力证明了双方已就管道损失与工程款抵扣达成合意。庭审中,孙律师敏锐指出对方私自开口违约在先,且长期怠于主张权利的事实,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认定。同时,针对对方的反诉,孙律师逻辑严密地论证了损失已获补偿的法理,彻底阻却了对方的无理索赔,最大程度维护了某供热公司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
孙云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