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周某乙与蒋某丙系夫妻。蒋某丙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李某甲发展婚外情,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转账、现金、微信转账及购物消费等共计212万余元)赠与李某甲。周某乙发现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一审中,周某乙提交了银行转账明细、开房记录、微信交易明细等,证明蒋某丙与李某甲的不正当关系及巨额资金往来。李某甲则抗辩部分转账系其在某物业公司任职期间的工资及分红,部分现金系借款且已偿还,并提交了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等试图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结合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证据,对李某甲的合理抗辩予以部分采纳,扣除部分款项后判决确认赠与121万元无效,李某甲需返还121万元。李某甲不服,以双重加重责任、款项系劳动报酬等为由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李某甲需返还款项数额是否适当。具体包括:1. 蒋某丙是否以现金形式赠与李某甲40万元;2. 蒋某丙微信转账的45万元是否属于李某甲的工资;3. 蒋某丙为李某甲购物的4万余元日常花费是否应予返还。二审中,李某甲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银行明细等,欲证明其购房款早已支付完毕,未收到40万元现金,且主张微信转账的45万元系其作为某物业公司办公室主任的合法工资。周某乙则质证指出,李某甲的陈述与公安机关笔录矛盾,且购房款来源与蒋某丙取款时间、金额高度吻合。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40万元现金,周某乙提供的取现记录与李某甲在公安机关“收到40万元”的陈述在时间、金额上高度一致,金钱作为种类物具有可替代性,李某甲的反证不足以推翻该事实。关于45万元微信转账,李某甲主张系工资,但其签字确认的离职清算单载明月薪仅3000余元,且转账时间极不规律,与考勤记录无关,远超同岗位其他员工工资,不符合常理。关于4万余元购物款,结合双方长达4年的婚外情及李某甲在公安机关的自认,一审酌定返还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孙云霞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李某甲关于“款项系工资、借款或已用于购房”的复杂抗辩,孙律师精准梳理资金流向,巧妙运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庭审中,孙律师有力驳斥了对方关于“微信转账系劳动报酬”的虚假陈述,通过对比公司薪酬制度与转账规律,揭露其抗辩的不合理性。孙律师的严密逻辑与出色质证,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孙云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