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陈某戊与王某甲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陈某甲、陈某乙等子女。1998年,陈某戊以标准价购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屋,购房时计算了二人工龄折扣,后改为成本价购房,房屋登记在陈某戊名下。2007年,陈某戊与陈某甲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陈某甲名下,约定价款31万余元,但未约定付款方式、期限等核心条款,陈某甲亦未实际支付购房款。陈某戊与王某甲相继去世后,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合同无效。陈某甲不服,提起上诉。孙云霞律师代理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参与二审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其二,陈某甲主张的“家庭内部特殊安排”或隐藏的赠与行为是否成立,王某甲对过户是否知情并默认;其三,陈某乙等人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虽形式完备,但未约定核心条款,且陈某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支付了购房款,一审认定该合同系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确认无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陈某甲主张的赠与,因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陈某甲在另案中自认过户时王某甲不知情,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甲知情同意或事后追认,故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诉讼时效,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属于形成权范畴,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孙云霞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紧扣“虚假意思表示”与“无权处分”两大关键点。通过深挖另案庭审笔录中对方的自认,有力反驳了其关于“母亲知情默认”及“已付购房款”的虚假陈述。同时,准确界定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性质,彻底击溃对方的时效抗辩。孙律师逻辑严密、证据组织扎实,庭审表现优异,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继承权益,最终促成二审维持原判。
孙云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