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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数额巨大判缓刑

发布者:王楠刑事/财税律师团队 时间:2024年09月19日 8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

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数额3个多亿,同时虚开进项用于抵扣对外虚开所产生的销项税额,本案委托人因介绍虚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公安机关认定其虚开的税款数额为509万。

本案委托人于2023年6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亲属第一时间通过朋友介绍律师并委托辩护,但是按照虚开专票类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虚开的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鉴于本案面临着如此严重的处罚后果,委托人希望由涉税专业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于是与原有律师解除委托,同时委托本律师团队为其进行专业辩护。

本案焦点

接受委托后,经会见委托人并与办案民警沟通,了解到本案多链条虚开进项涉及税款数额总计3个多亿,在已查明的链条中,本案委托人所处链条的税款数额最大,达到了“数额巨大”的程度,且该链条上在案的其他人员有自首情节,但是本案委托人没有自首情节。

在以往虚开专票类案件的办案经验中,处于介绍虚开地位的嫌疑人除了虚开的税款数额决定其定罪量刑区间以外,还要考虑其从中起到的作用及其他情节,比如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在本案委托人虚开税款数额巨大且没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必须全力争取认定其为从犯,不然有被判十年以上实刑的风险。

辩护亮点

本案于2024年2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马上提交辩护意见,从本案委托人虚开的税款数额所占本案虚开进项的比例较小,本案委托人在其所处虚开链条的各环节中仅为其中介绍环节之一,其获利占比较小等角度充分论证其既不是犯罪核心,也不是主要牟利主体,在整个案件中起到辅助、次要作用。

2024年3月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虚开专票类犯罪的数额巨大标准调整为500万元以上。本案委托人被认定的虚开税款数额为509万,于是团队律师马上审核案卷中与税款数额认定相关的所有证据资料,凭借对于税务专业知识的掌握,梳理出不应列入虚开税款数额的多笔信息,总计19万元。律师就税款数额问题向检察院提交补充辩护意见,并积极向检察官做出关于税款数额计算的专业解释,于是在此辩护环节本案委托人所处链条的虚开税款数额成功降至490万,从税款数额角度由“数额巨大”变为“数额较大”,起到了降档的作用,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规定,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300万以上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本案的当事人都是没有能力补缴税款弥补税款损失的,从这个角度来看还是没有降档,而且本案委托人还没有自首情节,所以虽然税款数额降下来了,还是要全力争取从犯的认定以充分达到降档的作用。

检察官认为介绍虚开是法定的虚开犯罪行为,可独立构成虚开犯罪,没有共同犯罪之说。但是辩护人认为在整个案件中所有参与人员共同作用形成了案件结果,每个人的作用各有不同,应有主犯从犯之分。律师与检察官多次交换意见,最后检察官将案件中部分人员认定为从犯,并分案起诉,将认定为从犯的人员一并起诉,本案委托人所在链条的在案人员均认定为从犯,税款数额认定为“数额较大”,本案委托人在没有自首情节的前提下与该链条具有自首情节的在案人员一样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

极致服务

在审判阶段,考虑到判处缓刑的考验期对委托人的生活工作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让委托人尽早地开始新的生活,辩护人没有放弃继续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利的机会,不断与法官沟通,最终争取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的判决结果。

获赠锦旗

委托人对于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对团队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所做的点点滴滴都看在眼里,专门为律师送上鲜红的锦旗,感谢律师对案件的付出,对律师的专业度和工作精神给与了高度认可,表示自己非常幸运,一定珍惜来之不易的自由机会,好好悔改,重启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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